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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6)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2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软件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软件财产权的核心,更是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报酬的基础。使用权一般由开发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而取得使用权。

  (2)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或者转让软件,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只有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获得报酬以实现经济利益。

  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二) 著作权的产生及制度沿革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最初由《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计算机软件是其中的一种。《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后颁布的《软件保护条例》,就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专门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

  1991年1 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 专门法律形式,该条例是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软件的开发、流通和应用而制定的,它既独立于著作权法,以著作权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它还遵循了有关的国际惯例,正确反映了软件发展规律,贯彻了最低保护制度原则和法制协调原则,它同其它国家的软件法律保护制度有一个共同的立法基础,不致因此而被排除于国际保护之外。

  (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及其内容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包含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独有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 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 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 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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