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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2)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一以文字表现或存储于计算机介质中的数据结构

  一一计算机介质中的信息

  一一计算机输出

  一一屏幕显示

  一一使用手册

  一一编程语言

  因此,计算机软件实际上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的各种软件资料的组合,不同的计算机软件以及在不同的环境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所包含的因素是不一样的。当我们谈及计算机软件的法律问题时,通常所指的是计算机程序,而其他的软件因素都是辅助程序设计及应用的材料,在软件保护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属于实质性问题。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序列,或者可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这是中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计算机软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智力成果。软件的开发、研制是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凝聚了人类智慧。

  其次,计算机软件使用程序语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利用价值存在时间更短;计算机软件在计算机中通过演算直接产生结果,它的演算不需借助计算机以外的人力条件。

  第三,计算机软件极易被仿制或复制。

  最后,计算机软件又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工业产品。

  所以计算机软件比文学作品更具有可操作的特点,比工具、模型等实物具有容易复制费用低的特点,而且一个计算机软件中容纳了计算方法、设计思想、逻辑结构等诸多智力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不仅满足现在软件产业的要求,而且满足未来软件产业蓬勃发展的需要。

  (二)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特征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定是自动保护原则的典型表述。但是,该条例却在登记管理一章的第24第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办理登记,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己受到他人的侵害,但不能请求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保护。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在软件保护中的应用。

  (三)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基本作用就是保持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就计算机软件而言,既要保护软件著作权,又不能使之绝对化,否则就会妨碍软件技术的进步,阻碍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著作权既要充分保护软件开发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其软件所享有的权利,也要保护公众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和掌握知识、技术的权利。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水平,对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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