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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计算机软件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计算机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别自动转换成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2.1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作权,坚决打击软件的“海盗式”复制行为。

  1.2.2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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