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法律论文 >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10)

法律论文

商业秘密法律论文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不正当竞争法律论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10)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二)、犯罪现象普遍,后果严重。计算机软件之所以被盗版者看中作为赖以牟利的对象,是因为其自身具有高度的经济价值,而这种经济价值来源于软件开发商等软件权利人的巨大投入和劳动。以世界上最流行的Windows操作系统为例,据美国《Computer Select》杂志统计,全球仅Windows的开发人员就超过400万,为推出windows 98,微软公司1996年、1997年共投资34亿美元。 与之相比,软件盗版者的开发费用可以说是零。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得软件盗版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在泰国有97%的软件是非法复制来的;在美国,使用中的软件也有40%可能是非法复制的;在西欧,软件盗版率最高的是西班牙,为80%,最低的是英国,为25% 。据来自软件联盟的消息,世界各地应用的每4张软件中就有1张属非法复制的软件,越南的软件盗版率甚至高达99%。如此高的盗版率使得正版软件厂商受到极大打击,不仅高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利润回报,无法吸引优秀的人才,无力开发新技术,阻碍企业发展,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而且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减少了就业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机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据估计,到2008年,盗版将导致175700个就业机会的丧失,73亿美圆的工资损失,以及16亿美圆的税款流失。

  (三)、软件盗版容易,防范与查证困难。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和易复制的特点,软件可以存在于磁盘、磁带、光盘、硬盘等多种载体之上,储存、携带十分方便。特别是在数字化技术普遍应用的今天,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几乎消除了地域的限制,远在美国的用户可以在瞬间完成对中国某网站软件的下载,这些在几十年甚至几年以前还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数字化所带来的另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是使软件复制品在功能上可以完全与原件相同,也就是说,盗版软件不仅可以以假乱真,而且可以在技术层面等同于正版产品。与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相比,软件盗版犯罪更加难于防范和控制,同时,更难于查证。书籍等的盗版必须成批量才有利可图,而软件盗版完全可根据市场需要多少复制多少,卖几个都可赚钱;加之财会制度管理不严,即使明知他在大量盗版,从其帐面上却抓不到证据。这样,要认证盗版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四)、社会认知程度低,打击盗版任重道远。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诸多犯罪行为当中,软件盗版犯罪是社会认知程度最低的几种犯罪之一。根据问卷调查 得到的数据,虽然认为对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设定刑罚必要的占753%,但在事先得知使用盗版软件会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情况下,只有346%的人表示将不再购买或使用盗版软件,148%的人表示继续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其余大部分则视别人情况或执法严厉程度而定,处于观望状态。认为使用盗版可耻的人,据调查不到5%。在如此低的社会认知状态下,打击盗版任重道远。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