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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11)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五、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模式

  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管理和处罚盗版行为的机关虽然经常对软件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加以盗版的制作、销售己形成望风、报信、应付查处的相应措施,所以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执法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首先,用户版权意识淡薄。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盗版软件的泛滥。

  再次,一些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反盗版意识比较薄弱。

  第四,追究盗版者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的完善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没有立法的部分加以约束,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算机行业的相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的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能力。

  现在有很多企业,在购买了某一软件的有限许可后,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而让同一组织内的其他人使用,这样,为非法复制软件、进行软件侵权提供了机会,虽然我国已经调查了一些案件,涉及售出的计算机预先安装了未经授权的软件,但问题依然存在。正如1998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说:在版权法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中国有了不断的进步。但是,为了确保持续而有效的结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二些具体的涉及盗版和商标仿冒的问题。

  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现行著作权法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避免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1999年2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项就是加大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力度的条款,并将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现状增加对多媒体、互联网络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的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内容。

  (三) 进一步拓展保护范围

  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o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气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但如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立法机关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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