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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4)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程序复制品合法所有者的权利问题,现行的软件保护条例中采用了合法持有者而不是合法所有者的措辞。出于软件的出借并不属于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的控制范围之内,属于合法持有者气可以进行备份存档复制、修改等行为。这样,通过借用的方式,合法持有者就可以不必付费而合法地复制他人的程序。这将严重地影响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修订法律时应当考虑将合法持有者修改为合法所有者。

  6、合理使用

  一般把使用作品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使用费并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况称为合理使用。

  《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这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限制。但以下几点应值得注意:

  (1)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为非商业性目的,如果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任务时,使用软件是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不属于合理使用。

  (2)合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教学方面仅于课堂教学的范围。

  (3)对合理使用的要求。在合理使用情况下虽然不必经过同意、不需支付报酬,但是仍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4)软件复制品合法所有者以外的人,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己经发表的软件不属于合理使用。

  《软件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情况下允许复制软件的数量规定为少量,未给定具体数字,如何掌握这一数量界限呢?可以根据这种复制行为对该软件的潜在销售市场价值有无不利影响来具体确定。

  7、相似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新开发软件如果与已经存在的他人的软件相似或实质相似,可能会因此被他人指控为复制或部分复制了原已存在的他人软件,从而构成对他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如果这种相似由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而引起,则不构成侵权。

  (1)因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引起相似,此时不构成侵权。

  (2)因为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而引起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3)因为可供选用的表达的种类有限而引起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由于计算机是一种实用工具,其设计必须满足用户的需求,在设计院中往往会有一些不得不受效率因素制约的万分以及必须受外部因素支配的成分,这些成分的存在也将会引起计算机程序之间的相似性。国外的判例已经明确指出:由于这些设计成分而引起、,算机程序之问的相似性,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计算机程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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