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软件法律保护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
对软件的保护可以采用法律手段,也可采用技术手段。在技术保护方面,通常采用秘密方法来保护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和技术秘密、防止盗版。国内某著名反病毒软件厂幸在1997年为制止当时对其软件的猖獗的盗版活动,在其软件中采取了特殊的技术保护手段、后来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设置破坏性程序而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判定技术保护是否合法的界限是什么?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世界知识立切组织版权条约》(在我国尚未生效)给出了这个界限:
(1)软件的技术措施不能出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普法行的效果。
(2)各国立法所保护的作者的有效技术措施,在目的方面应当是行使本条约《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气在范围方面应当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
二、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 著作权的内涵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念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2.1人身权。人身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软件作品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
(1)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限制在何地发表。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一、有权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署名;二、决定署名的方式;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软件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就是软件开发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一种创作,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