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面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宽容(9)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面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宽容(9)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的相关立法是在一种“两难”背景下产生。一方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关的制度安排本来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设计和运作;但另一方面,现实国情又决定了这种改革不能一步到位。这就意味着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企业股份制改革必然要经历一个混合着市场机制与手段的转型期,而这种混合性所导致的结果则是,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制度逻辑的冲突,进而抑制了相关制度的实施效率。

  (二)国家的立场

  换一个角度分析问题,即国家如何看待这种转型期制度逻辑的冲突?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制约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是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只有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该《意见》还强调,在“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肯定,至少从2004年开始国家已经认识到了早期制度存在的某些不合理性,而且也暗示了对这些制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能依照旧的思路进行消除,否则不但无法纠正“历史遗留问题”,还会陷入一种新的制度逻辑的冲突。

  要追问的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之前,国家如何看待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一疑问的意义在于,从1990年代到2004年国家,显然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而且也不可能没有了解到“法人股个人持有”现象的普遍存在,否则1996年就不会出台《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提出解决“法人股个人持有”的三项措施。但为什么最后这三项措施都没有切实执行?为什么监管部门也一直没有主动地对这种现象采取其它执法措施?对此如果没有更具说服力的材料反证,那么我们只能认为国家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已经“暧昧”地对“法人股个人持有”保持着宽容态度。

  这种推测并非主观臆断,起码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改革的历史经验。因为此前已有事实表明,虽然国家一直掌握着制度建构与变革的,但对于来自民间的自发性的制度修正行为并没有一概否定,相反却保持着观望、宽容甚至默许的态度;而且如果这些制度修正行为被证明更富有效率,还可能被纳入立法,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是一个典型范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推进,对如何建立符合国情的市场机制,包括国家在内也只具备“有限理性”。国家出台的一些政策有时候并没有能够经得起市场检验,而由此导致的朝令夕改、政策多变等问题也并不少见。[33]在“边探索、边检讨、边修正、边发展”的改革过程中,如果从“政治艺术”的角度考虑,宽容对待市场实践中某些敢于打破常规的行为或许有助于国家更好的检讨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探寻完善制度的措施。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