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等。
类似可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该文件要求法院应慎重处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职工隐名出资”问题,必须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在不能确认职工股东资格时,也应对职工进行适当引导,合法保护职工应享有的财产性权益,防止出现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比如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关于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要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纯国有企业或国家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家针对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试验,期间政策导向也多次发生变化。但由于新问题层出不穷,决策部门一直顾此失彼,疲于应付。比如1999年国家决定关闭STAQ和NET两个法人股交易系统,2003年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上市公司暂停仅实施了一年的“国有股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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