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看来,解决“悖论”的根本途径仍然需要从“市场”与“法律”两个层面着手:前者主要是强调国家应当坚定地以市场化为导向来设计和实施各种制度,尽量减少政策手段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制度逻辑的冲突。而且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多种措施(特别是市场手段)进行纠正,避免这些现象累积成今后的“历史遗留问题”。后者主要是强调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分工配合。其中,通过修改立法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虽然是法律层面的根本对策,但其程序往往非常复杂,进程也最为缓慢。而在立法没有实质修改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囿于职能的“被动性”一般不适合过于灵活地通过法律适用来解决矛盾(否则很容易出现本文探讨的这种“悖论”)。相比而言,行政手段由于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因此应当可以成为避免“历史遗留问题”过多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个“过滤器”和“缓冲器”。以本文为例,在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推行的时候,如果行政机关一方面允许个人持有的法人股参与上市流通(即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对法人股的股权并协助其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另一方面也对这些法人股流通之后的增值利润进行部分收缴(即便是很低的比率),或许可以更为务实地解决“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因为这既可体现国家的“赏罚分明”,又可以稳步推进改革,最重要的是还有利于维护法制(司法)的。
【作者简介】
董淳锷,单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合同法》第52条即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参见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5条。
国务院曾于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分别批准建立了STAQ(Stock Trading Automatic Quotation System)和NET(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两个专门的法人股交易系统。但是1999年9月,STAQ、NET交易系统因故被关闭。此后,法人股流通的方式改为协议转让和拍卖。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1993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法人单位可以依法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股份,但这种认购方式在各方面有严格限制;而且这种法律允许的认购方式也不同于法人单位组织内部职工集资购买其他法人单位法人股的法律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