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公司法;争点条款;忖度;把握
【全文】
我国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制度和揣摩我国国情方面达到了一种比较理想的完美结合的境界,此前我们严重缺失但在西方已经普遍适用的许多制度如法人资格否认、一人公司、关联交易、累计投票权、股东知情权、红利分配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股东派生诉讼等得到了及时的填补;另外一些制度和理念如商业判断规则、公司自治等虽然在公司法上没有明确提出,但按照我国新公司法昭示的改革精神,这些原则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被有效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一些判例做出了制度创新的尝试;此外,我国的公司法甚至超前性地把公司社会责任直接写进了《公司法》第5条中。
上述制度的引进,彻底改变了我国旧公司法过度体现政府严格管控的计划经济容貌和内涵,彰显现代社会中对围绕公司组织体而发生的各样权益交织关系的制度调整和各样冲突的解决机制的建设安排,为我国经济社会有秩序的发展提供了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为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公司各类纠纷提供了制度依据。
事实上,在完成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本身在整体上已经达到了现代化的水准,其中体现的一些具有浓厚的中国情结的制度元素如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中设立党组织等等,一方面短期内不可能被取缔,另一方面这种“特色内容”的存在也不影响公司法所调控的公司主体和行为的主流方面,制度引进和填补的巨大空洞现时已不复存在。未来,我国的公司法应当进入一个常态的微调的修订程序,就是通过法律实施的实践,把不再适宜的规定取消或者修改,把有遗漏且证明效果俱佳的做法填补进去,把成熟的细则性安排补充到公司法中。这种修订应当和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体那样每年都有修法行动,渐入佳境。但是,这种模式的选择,一点也不否定我们还要持续地向国外先进公司法律理论学习的冲动和理性需求,特别是英美国家体现在判例中的法理理念,这需要我们通过案件处理中的法律解释和学术研究制造出源源不断的“血和肉”结构到公司法的躯干上,从而丰富法律的肌体活性,不断增强其规范的实际指导力和执行力。这其中,对于一些绝对中国化的特殊案例,我们从国外的法律和理论中无从发现任何拨云见日的思想灯塔,只能立定本土,仰望星空,苦苦探索,也许会存在激烈的争论,把最后的为难留给法官让他们承载公平和正义衡量与选择的全部痛苦。制度的创新,也许不流血,但负有社会责任的人需要在良心和道义的把握中倍受煎熬是在所难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