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2004年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所得。参见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cbwx2/tjnj/zgg htjnj/2004/index.htm,2011年3月26日访问。
参见宋一欣:《关注限售法人股背后的实际出资人现象》,载《证券时报》,2007年6月27日。
参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
限于篇幅,仅列举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近年来广东、上海、江苏、重庆、大连等地法院在审理“法人股个人持有”纠纷时,基本都是按照保护自然人投资者的思路进行判决或调解。参见宋一欣:《破解个人化法人股谜局》,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7月16日;宋红英:《法人股个人化难确权,税收“后遗症”显现》,载《中国税务报》,2011年2月21日;吴晓锋:《上海法院首度审结解禁法人股确权案件》,载《法制时报》,2008年2月17日;姜旭阳:《如何认定“法人股个人化”的权利归属》,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18日,等等。
参见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法人股个人化”股权确认纠纷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载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34,2011年3月16日访问。
该案原告(即自然人投资者)在一审后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撤销成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法人股权属由自然人投资者获得。二审判决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原告(即自然人投资者)在一审后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仍然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这一案例发生于2002年,当时国家尚未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从笔者收集到的案例来看,后期上海市各级法院对这一类纠纷不仅全部予以受理,而且统一贯彻了宽容保护自然人投资者的立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于2006年《公司法》修改之前的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除非当时立法没有规定。
正如前文案例所显示的,也有一些法院直接以合同法为依据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