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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投资者向公司隐名出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应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国实务中,大多数隐名出资人都有独享投资收益并保留实质控制权的内心意思,对此,依其他当事人是否知情,分别构成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关系或隐名代理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则亦应以此为基础进行构建。

  【关键词】隐名出资;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隐名代理

  【全文】

  投资者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的行为比较普遍,但是隐名出资人并非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公司股东,其法律地位长期以来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从百乐门公司案到广东国投破产案,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一次又一次引起法官和学者的思考,也一次又一次引起激烈的争论。适应经济实务和审判实践的需要,经过长期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隐名出资中相关法律关系的效力进行了系统规定。该种规定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和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对于隐名出资中法律关系及其效力的理论研究并不应因此而尘埃落定,因为上述规定本身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还都有待于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证明。面对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生活,深入分析隐名出资行为中的法律关系进而指导人们去理解和反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仍将是我们公司法学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隐名出资的意思表示

  对于隐名出资,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从隐名出资人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界定。其中,理论界大多使用“隐名股东”的概念来描述隐名出资人,而实务界大多使用“实际出资人”的概念来描述隐名出资人。相比较而言,“实际出资人”的概念更为科学,毕竟立法和司法中的股东具有确定的含义,即特指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而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利,则有待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和判断。当然,实际出资人的描述也有缺憾,一是未能区分借他人名义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和直接以自己名义出资的实际出资人,二是不便于描述整个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采用“隐名出资”和“隐名出资人”的概念。如果不考虑直接以自己名义出资的出资人在理论上也是实际出资人的因素,本文的“隐名出资人”和实务中常用的“实际出资人”在内涵上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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