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美国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探索历程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在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模糊之处,应以促进技术和产业发展从而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注意到软件与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仔细考察保护范围的不同界定对于著作权人的激励以及对市场竞争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寻找最能够促进这一根本目的的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在这一原则下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才是与软件著作权设置目的相符的划分方式。在我国司法鉴定及审判中,特别需要明确软件中可能存在多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代码片段,在进行实质相似性判断时应予以过滤。同时,本文建议我国司法判决中对软件相似性鉴定情况进行更详细的介绍,并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是否采信予以更加具体的论述,以形成更好的案例交流和讨论平台,推动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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