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案例解说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案例解说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案例解说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的明晰是调整计算机软件开发和使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条例所称“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并进一步规定了体现“思想/表达二分法”及“思想表达合并原则”这些现代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条款[12],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进行了限制。然而,思想与表达之间界限的模糊性使得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存在许多争议,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惑。程序流程、数据结构、菜单命令、编程接口等软件成分是否应受到、以及在怎样的条件下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依据为何?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软件间的实质相似性? 美国数十年的司法实践给世界各国提供了借以破解这些困惑的经验、理论和典型案例参考。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界定的模糊状况

  1997年“曾小坚、曹荣贵诉连樟文、刘九发、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是我国较早涉及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争议的案件。一审法院根据鉴定分析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裁管理系统“软件具有实质相似性,侵犯了原告的软件定被告的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具有实质相似性,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后被告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维持了原判,该案判决中介绍了鉴定报告的意见: 两款软件相比,”两系统的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数据库、数据结构、参数选用,以及数据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同的,而且多处出现设计中的特征相同(包括其中的差错及失当之处)这些现象,独立设计的软件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它所用的开发工具不同,但两系统的软件仍存在实质相似性。而连樟文、刘九发向专家组提供的软件程序是临时修改出来的,不真实的。连樟文、刘九发不服该判决,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评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鉴定小组给出的《咨询意见》认为两个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二人据此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再审,并发函指出: “(《鉴定报告》) 并未对原被告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是通过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 、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就得出了两个软件实质相似的结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 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且相同的界面可以通过不同的程序得到; 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也构不成数据库作品,且本案原告的数据库结构实际上就是公安派出所的通用表格,不具有独创性。因此,《鉴定报告》所称的两个软件存在实质相似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相似性。”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