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浅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的帮助。当电脑已如同手机一样,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时,足以证明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及其商业价值。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正版软件的使用率仍然不高。软件制作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软件,是其个人以及这个产业的宝贵无形资产,实践中却是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概况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述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知识产品,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原创性和固定性两个条件,即该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一定存储介质上,如磁盘、磁带等。仅存在于软件开发者脑中的设计理念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第八项为“计算机软件”。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任何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以上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现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版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我国一直积极致力于著作权保护的工作。我国国内的法律法规以及同外国签订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有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等等。近年来我国著作权保护也取得一定成就,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5938件,同比增长14.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7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1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27件;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814件;查询软件登记档案2150件;法院查调档16件;法院查封软件1件;软件源代码封存保管1件。
二、我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法本身的缺陷1.关于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界定不明软件不同于书面作品,其使用与复制是相伴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对其并没有针对性。《保护条例》第16条提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其中第二款提到“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并未加以明确,比如是否供家庭其他成员使用。最终用户界定不明确为实践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保护条例》第17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既不用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直接借“合理使用”之名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软件开发者还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反向工程利用他人软件所表现的创意、原理等,独立开发出“新的”软件,避免侵权,但实质理念却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