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简介我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三大漏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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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关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界限模糊。计算机软件是企业、个人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又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旦软件著作权的法律概念模,就会导致不法分子结空子,引起法律纠纷。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例)》第16条第二项提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的备份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未经著名具体人员,在家庭成员可否使用上就存在着争议。
第二,有关保护模式难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与否。众所周知,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随着社会科技的日渐进步,覆盖回领域的教件数量电在逐增多即便是同一件又存在着不同的版本,它们之间既互为补充,又各自为政,给软件的区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与此同时,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又包含在软件纠给之中,有关保护模式就更难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
第三,人们对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识不到位。与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作权保护上的起步相对较晚,社会大众对其的认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开。据调查了解发现,我国正版软件人使用率很低,盗版很猖獗。社会大众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也使得动员全体进入到保护行列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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