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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张某等诉某科贸集团等无资质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败诉案(7)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三)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可能涉及第三方时的处理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受让股东往往又转让其股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利佳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登记显示其自然人股东为付文某出资400万元、蒋立标出资300万元、彭涛出资300万元。庭审中被告确认利佳公司新股东是依据其指令登记的名义股东。在本案认定反诉原告合同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涉及将双方股权恢复至原来未转让时的状态,但是利佳公司登记股东已显示存在案外人,应如何处理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法院对此在判理部分进行了权利释明:由于集团确认利佳公司新股东是依据其指令登记的名义股东,因利佳公司有两位新股东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法院无法确认此事实,所以,在利佳公司现有登记股东拒绝变更登记时,集团应当向张某、张某芹承担无法恢复股东身份的赔偿责任。尽管原告起诉的请求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给付股权转让款,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将利佳公司的股东恢复至未转让时的状态,均未涉及赔偿的请求;但是,在法院已查明利佳公司的登记股东存有案外人的情况下,简单判决解除合同、恢复原有状态,就有可能涉及判决无法履行,原告既无法恢复股东身份、又无法得到股权转让款,因此,法院明确利佳公司现有登记股东拒绝变更登记时,集团应当向张某、张某芹承担无法恢复股东身份的赔偿责任。如此处理,才能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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