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翁某与某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翁某系长运公司股东之一,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今,长运公司均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确认翁某对长运公司的投资额为9万元,占长运公司注册资本的1.33%。因公司经营所需,长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余杭工商分局”)申请设立由长运公司独资的某长渡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渡公司”),经余杭工商分局核准,长渡公司于2010年4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出租车客运。为此,长运公司经杭州市余杭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许可后将约占公司四分之一资产的74辆出租车的经营权与所有权转入长渡公司,同时长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余杭工商分局申请注销了原经营汽车出租业务的长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2010年6月24日,长运公司董事会向翁某等公司股东发出定于2010年7月6日上午9时在长运公司办公楼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对长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章程修改等进行表决。经翁某及长运公司另一股东唐德忠授权后,徐向明代表翁某、唐德忠参加了长运公司于2010年7月6日召开的四届三次股东大会,并就在该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投了反对票,该提案内容为“根据区地税局要求,从6月份起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部门不能单独领取发票,必须由公司统一申领。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增加‘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室内装潢’的内容。由于出租公司已注册为独立核算部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需注销‘客运出租’的内容。现提请公司四届三次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修改,请审议通过。”因表决同意该提案的股东占96.45%,故长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该提案。后长运公司根据该股东会决议至余杭工商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因翁某、唐德忠认为长运公司设立长渡公司并将长运公司所有的74辆出租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转让给长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公司分立及转让主要财产,其有权要求长运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在长运公司的股权,遂于2010年9月16日一并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长运公司按入股价十倍的价格即90万元收购翁某在长运公司的股份、150万元收购唐德忠在长运公司的股份,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杭余商初字第1697号裁定书,认为翁某与唐德忠应分案提起诉讼而裁定驳回了翁某、唐德忠的起诉,后翁某再次起诉,请求上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