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小股东郭某诉某商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请求权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0日华商公司章程约定: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开发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大兴经济开发区)、北京埝坛经济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埝坛开发中心)、郭某、北京京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辰公司)四方共同出资设立华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房屋租售,注册资本3500万元,其中,大兴经济开发区出资2480万元,占出资比例70.86%,埝坛开发中心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比例14.28%,郭某出资420万元,占出资比例12%,京辰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86%,……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权,股东会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等。
2007年11月21日,大兴经济开发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开发经营中心 (以下简称基地开发中心)在股东处盖章签署了(2007)字第03号《某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记载如下:“经研究决定应出售部分厂房偿还贷款以缓解资金压力;关于出售厂房的价格应为:TOWNFACTORY厂房每平方米3200元,标准厂房每平方米 2800元,销售价格在上述价格标准以上即可出售。”郭某、华商公司对基地开发中心代替埝坛开发中心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事实没有异议。在该次股东会召开之前,郭某未有效地收到华商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向其全体股东发出的关于在200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召开股东大会研究出售房产偿还贷款等问题的通知。
2007年11月22日,华商公司与北京金海虹氮化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虹公司)签订《厂房租售合同》,约定:标准厂房系华商公司开发的项目,金海虹公司购买的房屋为标准厂房北楼,房屋建筑面积为5248.11平方米,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3300元,总价约为17318763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该房屋的首付款为350万元,余款6年付清,当金海虹公司付清房款总价60%时,华商公司应通过银行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华商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时起将该房屋交付金海虹公司使用,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金海虹公司需向物业管理部门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保安、监控、公共环境维护等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京兴国用(2002出)字第1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坐落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8号土地使用者是华商公司,工业用途,2002年12月27日开始设定抵押,2003年12月31日设定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设定的抵押权利价值是人民币2500万元;2005年12月27日设定抵押,抵押土地面积是22628.08平方米,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2006年12月31日设定抵押,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展期至2007年11月26日,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抵押土地面积是18381.6平方米,抵押权利价值450万元;2007年12月6日注销后,2007年12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2007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6日,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