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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厦门某公司诉陈某股东抽逃出资近三百万元案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厦门某公司诉陈某股东抽逃出资近三百万元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海斯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原告厦门海斯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斯达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原名为“厦门市海斯达营养免疫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因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名称亦变更为“厦门海斯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某为原告股东,持股比例37.5%,在原告增资过程中,被告应出资人民币337.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经办理验资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被告即开始抽逃其出资,将其出资先后以转账、取现等方式抽逃,包括转入海斯达软件公司等账户,以“往来款”、“交还借款”等方式提取现金抽逃。被告上述抽逃出资之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违反股东资本充实义务,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原告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岌岌可危,经营难以为继,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向原告返还出资款275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被告的出资款已经全部到位,并经法定审验机构审验,表明被告已忠实、足额的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抽逃出资的事实,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海斯达公司原名为“厦门市海斯达营养免疫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被告陈某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06年2月6日,厦门市海斯达营养免疫研究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做出公司名称变更、股权转让、注册金增资、股东增加、营业范围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六个决议。2006年2月23日,被告陈某根据股东会决议向厦门市海斯达营养免疫研究院有限公司缴纳新增注册资本金337.5万元,持股比例变更为37.5%。2006年2月28日,厦门楚瀚正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厦楚正会验字(2006)第019号验资报告,其中确认截至2006年2月23日,厦门市海斯达营养免疫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收到被告陈某等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900万元,全部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金的比例100%。2006年3月13日,厦门市海斯达营养免疫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等事项。2006年3月23日,被告陈某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原告交还借款549500元。2006年5月29日,被告陈某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原告往来款1200500?元。2006年3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海斯达软件公司支付100万元。上述收条及转账凭证均已做人原告海斯达公司财务账册中。2007年4月28日,原告海斯达公司通过2006年度年检,其中全年利润总额-175.731013万元,亏损额175.73万元,全年资产总额855.78万元,长期投资59万元,全年负债总额69.12万元。另外,被告陈某持有四份《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06年4月15日、2006年4月20日,2006年4月25日,其中供应方(甲方)均为被告陈某、购买方(乙方)均为原告海斯达公司,内容均为原告海斯达公司向被告陈某购买系列植物产品及数量、价格等约定,落款处甲方由被告陈某签字、乙方加盖海斯达公司合同专用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海斯达公司申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对上述《购销合同》中印章及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及落款日期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文检鉴定,鉴定结论为:四份《购销合同》均为先盖章后进行文字打印,落款处签约日期均为同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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