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利佳公司企业信息查询登记显示其自然人股东为付文某出资400万元、蒋立标出资300万元、彭涛出资300万元。本案被告确认利佳公司新股东是依据其指令登记的名义股东。
2001年3月27日,某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一份,认定张某出资800万元、张某芹出资200万元设立某恒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4月28日,某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2001)京开办经字第322号文下发“关于某恒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为:某恒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申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1)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某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2)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他项目。(3)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2008年4月14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庆分局出具证明:某恒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经我局批准,名称变更为“某利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某利佳公司没有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某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显示:某利佳公司丰台公司的负责人为孙旭,企业状态为吊销。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涉及分公司的事项,某利佳公司丰台分公司不属于协议转让的范围和内容,某利佳公司丰台分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张某、张某芹诉称:2010年12月1日,张某、张某芹作为利佳公司的股东与某集团签订公司转让协议,双方同意将原利佳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集团所指定的股东付文某、付某所有,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万元整,受让方保证在2011年2月底以前全部付清款项。协议签订后,2010年12月9日张某、张某芹与集团所指定的股东付文某、付某签订了《章程修正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2010年12月22日张某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等交付了集团。但集团在承接受让公司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毕变更登记手续后,至今未向张某、张某芹给付股权转让款。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集团给付股权转让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3412.5元(按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月利率1.875‰,自2011年3月1日暂计至2007年5月1日共计14个月),合计133412.50元;被告付文某、付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集团、付文某、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