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薛某因受让瑕疵股权被申请追加为近三百万债权被执行人免责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经过】
2011年9月,薛某甚是烦恼和着急,因为他因曾受让某利公司股权被该公司债权人申请追加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薛某总觉得自己不应该被追加为责任人,便上网咨询搜索相关情况的说法,其中长昊律师网股权纠纷专题的内容对他很有吸引力。薛某毫不犹豫直接来到长昊律师团队办公地找到长昊首席律师邱戈龙及长昊股权律师魏秀菊详谈自己的遭遇,希望获得专业帮助。对薛某及某利公司的情况有了细致了解后,邱律师和魏律师对案情做了一定的法律分析给出初步法律意见,薛某甚感满意随后便签订好授权委托手续。
【案情回放】
申请执行人:某发展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
被执行人:潘某
被执行人:龙某(系潘某之妻)
被执行人:某利汽车塑料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公司)
被申请人:薛某
2009年3月,某利公司向某市某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购买了五台注塑机,合同总价人民币620万元,合同还约定货款或银行按揭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归某达公司所有。2009年6月26日,某某银行与潘某、龙某签订了设备按揭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潘某、龙某向某某银行借款人民币434万元,用于向某达公司购买注塑机五台,借款期限18个月;合同签订后,某利公司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之后某某银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潘某仅还款248万元。故某某银行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潘某、龙某共同返还某某银行借款本息270余万元,某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某银行于2011年9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某银行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某利公司的现股东薛某为被执行人。
某某银行提出:2009年10月15日,某利公司将其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时,该公司股东潘某将该公司向某达公司购买的其中四台注塑机(合同总价537万元)按评估价860万元作为其个人增资部分充作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仅是将公司资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而且是溢价出资,潘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2009年12月16日,潘某将其所有的1500万元股权中的1200万元转让给薛某,并约定转让股权份额内应享有的债权和应承担的债务均随之转让给薛某。故申请追加某利公司的现股东薛某为被执行人。
薛某辩称:其作为受让股东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支付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作为股东后抽逃出资的情况。某某银行的追加请求应当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