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未经验资直接交钱给公司被判未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未经验资直接交钱给公司被判未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未经验资直接交钱给公司被判未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张某

  2008年12月1日,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1份,约定某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啤酒、饮料等由某公司独家供货,合同并对销售目标、折扣让利费等均作了约定。次日,某公司即向某公司交付了人民币10万元折扣让利费。2010年11月17日,某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某公司货款131100元及进场费10万元。某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黄红忠、张某、季某,其认缴的出资及实缴的出资额分别为:黄红忠认缴出资额175000元、实缴出资额35000元;张某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缴出资额3万元;季某认缴出资额175000元,实缴出资额35000元。根据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某公司应当按照其所确认的金额偿付某公司货款及返还折扣让利款。故某公司要求某公司偿付货款131100元及返还折扣让利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某、季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上述两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故应当在各自的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季某直接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被视为足额缴纳了出资,此既不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应履行法定验资程序的要求,亦难以保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及落实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季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据此驳回了季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昊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股东季某将出资款交给了公司,但未经验资程序的行为可否视为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公司股东的相应责任。

  一、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亦是股东依公司章程之约定对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契约义务。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脱离了原出资股东而归入公司财产范围,成为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不再是此出资的所有权人,需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和要求,且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公司则在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之后,以其拥有的所有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起点之所在,亦是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获得发展和广受欢迎的根本原因。股东认缴出资的多少决定着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影响着股东其他重要权利的主张。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均离不开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若参与公司盈余分配、认缴新增注册资本、行使表决权或优先购买权,与其出资比例密切相关。虽然现行《会司法》已对公司注册资本进一步放宽了要求,规定了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及期限,但是资本充实原则未变、出资须经验资的目的未变,即为保障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开展基本的经营活动,有确定的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始终出资不到位,必将侵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使该制度的目的落空,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亦十分不利;对其自身内部关系而言,不仅需向公司缴纳未出资部分,而且需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受影响。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