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证人陈武的证言,证实94年至99年其是华贸公司的业务员,97年陈小东让其到白云公司借50万元给瑶台村支付完善明泉大厦的消防手续,后其在王芳处拿了50万元归还了。97年12月省法院对白云公司诉大家庭公司明泉大厦的纠纷作出判决,其以华贸公司的身份在大家庭公司为华贸公司追回1100多万元,这些款项是华贸公司的收入。2002年,其问公司财务陈慧娴,陈给了一份关于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处理明泉大厦官司的合同其看,合同大意是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向法院做工作,追回欠款,华贸公司收回本金,其他利益归华顺公司所有。该合同其是在2002年才看到。
8、证人杨满胜的证言,证实其分管华贸公司,华贸公司与华顺公司就追索大家庭公司的欠款的委托协议书其从未见。
9、证人曾艳的证言,证实1997年10月27日华贸公司的陈武到白云公司借款50万元支付给瑶台村,次日由华贸公司归还50万元。
10、证人邓北生的证言,证实其没有批准过华贸公司与华顺公司的委托协议。陈小东是华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应按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自主经营权。
第四部分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小东曾供述华顺公司与华德公司的股东均是其和李成运,名义上主管部门是四办,但实质上都是其和李成运两人所开办的私营公司。这两间公司的债权债务都由其和李成运承担。华远公司实质上是华顺公司的全资公司。华远公司的99%股权归华顺公司,华远公司的另两个股东即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顺德伟成建设工程公司,只是因为要成立华远公司象征性地挂上他们的名义,该两间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和参与任何开发。所以说,华顺大厦完全是华顺公司的产业。
对华贸公司的12039552.65元,被告人陈小东供认是进了华顺公司和华远公司的帐,但其认为这是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追款获得的利益,其是履行合同。
另外,辩护人还出示了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关于明泉大厦的说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给省纪委《关于明泉大厦项目的汇报》、华贸公司与华顺公司的《委托协议》、华顺公司的委托付款书、银行单据、白云公司的收据、华贸公司的收据、省府四办给广州市工商管理局的函件、省府四办给广州市规划局的报告、市建委给四办的复函、省府四办给省法院、省华投公司、戴治国副市长、华顺公司的函件、华顺公司付400万元给四办的单据、华顺公司与四办的责任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一、华顺公司是省府四办的挂靠企业,是省府四办的公司,华顺公司上缴了400万元给四办;二、华顺公司在华贸公司与大家庭公司诉讼中接受华贸公司的委托,进行疏通工作并为华贸公司购买明泉大厦支付113万元的款项,而获取华贸公司支付的报酬是向上级华投公司汇报过,合法有据的,被告人陈小东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控辩双方对此事实的争议焦点为:(一)华顺公司的性质;(二)华贸公司的售房款12039552.65元是华顺公司的合法收入还是被告人陈小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于个人经营。
对于争议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供华顺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验资证明,证实华顺公司是采用虚假验资而成立的,由被告人陈小东占60%、李成运占40%的股份有限公司,证人李成运、王芳、方亮、陈武等证人证言、省府四办均证实华顺公司是被告人陈小东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省府四办没有对华顺公司管理,被告人陈小东也曾供认华顺公司实际上是其和李成运以省府四办名义而成立的私营公司;而辩护人提供的省府四办的有关函件及责任书证实的是被告人陈小东是省府四办的工作关系人,华顺公司是省府四办的挂靠企业,省府四办为华顺公司的成立、业务的开展发函给有关的单位和领导,华顺公司曾给省府四办经费400万元。因此,可认定华顺公司是被告人陈小东个人以四办挂靠企业成立的公司,其经营、收益归被告人陈小东及股东李成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