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人李成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华顺公司股东,没有任何注资和参与经营行为,只是负责利用四办的部队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华顺公司解决困难。
6、同案人王芳的供述,供认其协助华贸公司的总经理陈小东使用空头支票的方法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华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广州华德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广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广州华顺盈基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00万元的广州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广州华顺利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部分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小东供认了上述事实。
(二)抽逃出资
2000年5月,被告人陈小东为成立华顺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华德公司转入人民币200万元到华顺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验资帐户进行验资。5月26日,由华顺公司占40%、黄健如占20%、范穗玲占20%、王芳占20%的华顺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成立。7月4日,华顺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从验资帐户转帐到华顺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帐户,次日,被告人陈小东指使王芳以还款的名义将其中的198万元划到华远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公开开庭由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工商银行广州大道支行提供的华顺利公司流水帐及有关支票、进帐单,证实2000年7月4日,被告人陈小东将200万元作注册资金后,7月5日以还贷款的名义划走人民币198万元到华远公司。
2、广州市工商局提供的华顺公司、华顺利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华顺利公司成立的有关情况及证实华顺公司是华顺利公司的股东,被告人陈小东是华顺公司的股东。
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云刑初字第705号判决书,认定王芳与陈小东共同合谋实施虚报注册资本10400万元、抽逃出资人民币198万元的事实。
4、证人黄健如的证言,证实是陈小东叫其任华顺利公司法人代表,其没有任何注资,都是陈小东解决的。
5、证人王芳的证言,证实华顺利物业管理公司是为管理华顺大厦而成立的,注册资本200万元是从华远公司借来的,其股东是华顺公司占40%、黄健如占20%、范穗玲占20%、王芳占20%,注册资本在验资后就还给华远公司,华顺利公司抽走的198万元并不是用于公司的经营,因为华顺利公司是管理华顺大厦的,而华顺大厦一直都没有使用,该款是用于归还华远公司的。
对于被告人陈小东辩解称其不是华顺利公司的股东,没有指使王芳抽逃资金,辩护人提供了一份华顺利公司与华远公司的《委托协议书》以证实华顺利公司划款给华远公司是委托华远公司代华顺利公司支付三年的经营开支。经审查,辩护人提供的华顺利公司与华远公司的《委托协议书》没有华顺利公司与华远公司人员的签名,并且涉案的所有证人,包括被告人陈小东一直都没有证实该协议书的存在,故此,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另外,华顺利公司刚成立,其管理的华顺大厦的业务没有开展就委托华远公司管理并支付长达三年的业务开支与情理不符;再有,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华顺利公司应当是付款给华远公司,但是,在华顺利公司划款给华远公司的支票及支票存根上写明款项的用途是还款,与协议书的规定不一致。因此,辩护人提出是业务付款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小东是华顺公司的股东,华顺公司又是华顺利公司的股东,证人黄健如证实华顺利公司是陈小东等人成立的,可认为被告人陈小东是华顺利公司的实际股东。
(三)挪用公款
被告人陈小东于1990年6月至1995年3月任广东华侨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国有公司)法人代表、副总经理,1995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