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小东指使王芳使用印鉴不清、背书不全的金额为1000万元的空头转帐支票,骗得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的送票回执,凭送票回执骗取东信瑞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于4月3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分别由华顺公司占99%、东山区城市建设总公司占0.5%、顺德市伟城公司占0.5%,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广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月9日获批准。
4、1999年6、7月被告人陈小东在华顺公司没有出资的情况下指使王芳通过支付18万元给他人取得虚假的验资证明,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了分别由华顺公司占54%、广州市粤景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占20%、香港城川有限公司占26%,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0万元的广州市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2000年6、7月被告人陈小东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指使王芳通过支付36万元给他人取得虚假的验资证明,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了分别由华顺公司占30%、华德公司占10%、华远公司占10%、陈小东占26%、李成运占24%,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广州华顺盈基企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公开开庭由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第一部分 书证
1、招商银行天河支行提供的进帐单、退票通知以及华远公司帐户的流水帐,证实被告人陈小东等人于1995年12月用大写、小写不一致的支票作为成立华德公司的注册资本,取得银行的送款单,后支票被退票。
2、招商银行天河支行提供的送款单、转帐支票(收款单位:华顺公司、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时间:96年3月7日)、退票通知书、华顺公司帐户的流水帐以及交通银行天河支行提供的白云公司对帐单,证实华顺公司是采用填写空头支票取得银行送款单,后被银行退票,骗取验资而成立的。
3、建设银行天河支行提供进帐单、退票通知以及华远公司帐户的流水帐,证实华远公司是用印不清、背书不全的支票,取得银行的进帐单,后被银行退票,骗取验资而成立的。
4、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证明,证实广州华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行没有开立帐户,亦即证实广州华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验资是虚假的。
5、农业银行广州大道办事处提供的对帐单及支票,证实2000年6月28日,华顺盈基企业有限公司的验资款5000万元是从广州南化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转入,次日将5000万元转回广州南化实业有限公司。
6、广州市工商局提供的华顺公司、华德公司、华远公司、华顺盈基公司、华顺利公司、华福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实上述公司成立的有关情况。
7、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云刑初字第705号判决书,认定王芳与陈小东共同合谋实施虚报注册资本10400万元、抽逃出资人民币198万元的事实。
第二部分 证人证言
1、证人张小芝的证言,证实白云公司于1994年开始与华贸公司合作豪贤苑项目并在交通银行天河支行和中国银行设置共管帐户。华贸公司在1996年时在共管帐户内开出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支票1张,作为华顺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罚款。当时,华贸公司法人代表陈小东、财务经理王芳是明知该帐户没有这么多钱的。
2、证人刘文雄的证言,证实华贸公司在1996年时在共管帐户内开出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支票,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罚款。
3、证人刘彩云、冯耀洪、熊忠行、李海燕证言,证实1996年3月,华贸公司开出的支票1张(支票号码:03513563,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收款单位广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罚款。
4、证人董木星(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的证言及有关验资材料,证实其于1996年3月,根据招商银行1000万元送款单为华顺公司出具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