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8日,华贸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预售房屋合同》,约定白云公司以总价1113万元的价格将白云区瑶台村即将兴建的九层综合楼5300平方米(以下简称明泉大厦)出售给华贸公司。协议签订后华贸公司按协议于1994年至1997年10月支付购房款1050万元给白云公司,1998年1月20日,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代其支付购房款的余额63万元给白云公司。1995年4月6日,华贸公司将其购买的明泉大厦转售给大家庭公司,由于华贸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华贸公司委托白云公司与大家庭公司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白云公司以总价格17577105.3元将明泉大厦出售给大家庭公司,合同签订后大家庭公司在1995年共支付购房款10088552.65元给白云公司,白云公司在收取了上述购房款后扣除了税款将其余的8742818.27元转交华贸公司。其后,大家庭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购房款,华贸公司以白云公司的名义,委托华贸公司的职员及代理律师对大家庭公司提起诉讼,案经本院一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大家庭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7488552.65元、住宅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594251.5元及商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大家庭公司共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12039552.65元,其中白云公司按华贸公司的要求,于98年1月16日将房款7488552.65元支付给华远公司,分4笔将违约金共计3151000元支付给华顺公司,另外,大家庭公司于98年9月2日应华贸公司的要求,将140万元直接付给华顺公司。上述款项均为被告人陈小东用于其经营的华顺公司和华远公司。2000年被告人陈小东作为华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华顺公司的李成运签订委托协议,由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处理白云公司(即华贸公司)与大家庭公司的二审诉讼,如二审胜诉华贸公司收回投入明泉大厦的本金,其余的款项归华顺公司所有,并将协议的时间倒签为1997年5月。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陈小东从华顺公司还了华贸公司292万元。
另查明,华顺公司是被告人陈小东与李成运以广东省政府第四办公室去函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的企业,其中被告人陈小东占股60%、李成运占股40%,各方均没有投资,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均为被告人陈小东负责,广东省政府第四办公室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华远公司是华顺公司占股99%、东山区城市建设总公司占股0.5%、顺德市伟城公司占股0.5%,但各方均没有投资,而由被告人陈小东经营、管理的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公开开庭由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第一部分 书证
1、广东华侨投资公司粤华投人字(90)第30号文件,履历表、华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等,证实华贸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陈小东于1990年6月至1995年3月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副总经理,1995年3月至2002年12月间,在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2、华顺、华远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私营企业银行帐户印章留样表等,证实陈小东是上述两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被告人陈小东占华顺公司60%股份,李成运占华顺公司40%股份。华顺公司占华远公司99%股份。
3、广州军区第二局出具的《关于华顺公司的情况说明》,广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其挂靠公司,由该局干部李成运和委任工作关系陈小东以个人名义共同成立,陈小东全权负责该公司的商业活动,李成运主要负责该局的有关业务工作。该公司成立后,该局从未向该公司投入任何资金,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也未分享其任何利润。
4、白云公司与华贸公司签订的《预售房屋合同》及与大家庭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华贸公司向白云公司付款人民币1113万元购买明泉大厦,后卖给广东省大家庭实业股份公司,委托白云公司收款,法院终审判决大家庭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7488552.65元、支付延期购买住宅款人民币3594251.5元以及支付购买商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