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陈某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案

股权纠纷

陈某挪用公款、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案

时间:2013-04-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3月至2000年间,被告人陈小东伙同王芳(已判刑),利用余额不足的支票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广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广州华德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广州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华顺盈基企业有限公司以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0万元的广州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2年5月间,被告人陈小东伙同王芳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广州华顺有限公司时,将其中的人民币198万元抽逃。

  被告人陈小东于1998年1月至同年9月间,在任华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公司向广州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购买明泉大厦后转卖给大家庭公司的过程中,采用收款不入帐的手段,将华贸公司应收的明泉大厦项目售楼款12034552元供被告人陈小东的华顺公司、华远公司开发华顺大厦,至今不退还。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举了被告人陈小东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相关公司的登记资料、银行对帐单、支票、记帐凭证、合同等书证、证人王芳、李成运、刘文雄、张小芝等证言、审计报告、被告人陈小东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小东对指控其虚报注册资本罪没有异议。其提出其并不是华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华顺公司是四办的企业不是其个人企业,指控其挪用的公款是依照协议支付给华顺公司的费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辩护人辩护称华顺公司是省府四办的企业,被告人陈小东代表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为华贸公司的诉讼而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企业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小东没有抽逃华顺有限公司的198万元,不构成抽逃资金罪;被告人陈小东虚报注册资本,但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请求从轻惩罚。辩护人提举了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关于明泉大厦的说明》、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给省纪委《关于明泉大厦项目的汇报》、华贸公司与华顺公司的《委托协议》、华顺公司的委托付款书、银行单据、白云公司的收据、华贸公司的收据、省府四办给广州市工商管理局的函件、省府四办给广州市规划局的报告、市建委给四办的复函、省府四办给省法院、省华投公司、戴治国副市长、华顺公司的函件、华顺公司付400万元给四办的单据、华顺公司与四办的责任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虚报注册资本

  1、1995年12月,被告人陈小东与李成运商定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广州华德企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小东占公司的60%股份、李成运占40%,由于被告人陈小东及李成运均没有资本投入,被告人陈小东安排王芳(已判刑)开具大、小写不一致的空头转帐支票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天河支行入帐,骗取了该支行1000万元的送款单,使用该送款单骗得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1996年2月6日,被告人陈小东等人持上述验资证明书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广州华德企业有限公司,次日获批准。

  2、1996年初至5月间,被告人陈小东和李成运为注册各占60%、40%股份,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广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空头转帐支票取得招商银行的1000万元的送款单,3月8日骗得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5月1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广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次日获批准。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