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白云公司提供该公司收取华贸公司支付明泉大厦人民币1113万元的银行送款单、记帐凭证以及华贸公司提供该公司支付明泉大厦款项给白云公司的款项,证实华贸公司于1994年至1997年10月支付购房款1050万元给白云公司,1998年1月20日,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代其支付购房款的余额63万元给白云公司。
6、扣押清单,证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于2001年4月28日依法扣押了华顺公司96年7月至2000年8月的帐册凭证、华远公司97年6月至2000年11月的帐册凭证。
7、大家庭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华远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白云公司收付款凭证以及华顺公司记帐凭证等书证,白云公司提供该公司95年(官司前)收取大家庭公司支付明泉大厦款及转付给华贸公司的记帐凭证、银行进帐单等书证;大家庭公司提供的该公司95年(官司前)支付明泉大厦款项给白云公司的记帐凭证以及银行进帐单等书证,证实大家庭公司在1995年共支付购房款10088552.65元给白云公司,白云公司在收取了上述购房款后扣除了税款将其余的8742818.27元转交华贸公司。大家庭公司共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12039552.65元,其中白云公司按华贸公司的要求,于98年1月16日将房款7488552.65元支付给华远公司,分4笔将违约金共计3151000元支付给华顺公司,另外,大家庭公司于98年9月2日应华贸公司的要求,将140万元直接付给华顺公司。
8、华贸公司提供该公司收回明泉大厦款项的银行送票回执、进帐单以及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华贸公司于1995年4月24日收白云公司还款人民币560万元;于1995年4月5日收白云公司联营分利人民币184.281827万元;于2000年8月21日收到华顺公司还款人民币292万元。
第二部分 鉴定结论
广州市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东内审字(2003)第1774号审计报告结论:
华贸公司向白云公司购买瑶台村综合楼时共支付人民币11130000元,按合同规定已付清房款。
大家庭公司购买华贸公司瑶台村综合楼在95年时共向白云公司交款4笔,共10088552.65元。按合同规定,大家庭公司欠交房款7488552.65元。白云公司将收取大家庭公司的人民币10088552.65元扣除税款人民币1345734.38元后,余款8742818.27元转交华贸公司。
大家庭公司共计补付购房款和违约金12039552.65元,其中白云公司在代华贸公司收第四条所述的资金后,按华贸公司的要求,于98年1月16日将房款7488552.65元支付给华远公司,分4笔将违约金共计3151000元支付给华顺公司,另外,大家庭公司于98年9月2日应华贸公司的要求,将140万元直接付给华顺公司。即华顺公司收取违约金4551000元。
97年10月白云公司收取的50万元是华贸公司支付,并非是华顺公司代垫。
第三部分 证人证言
证人杨慧中的证言,证实华贸公司是华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是陈小东,陈是华投公司任命的国家干部,职责是负责华贸公司的全面工作。华贸公司与华顺公司就追索大家庭公司的欠款的委托协议书其从未见过,陈小东亦没有向其汇报过华贸公司委托华顺公司追款的事。
2、证人李成运的证言,证实(1)其在华顺公司、华远公司的任职只是挂名,两公司的经营运作、财务管理都由陈小东、王芳负责。(2)华顺公司没有参与明泉大厦项目。(3)明泉大厦项目是96年前由华贸公司向白云公司购买后卖给大家庭的。后来,华贸公司和大家庭公司打官司,其以四办的名义发函到省高院说明情况。(4)关于广东华侨贸易公司委托广州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广东大家庭实业股份公司欠款的委托协议,签订的时间绝对不是在1997年5月,而是在1999年的下半年或2000年上半年。当时陈小东对其说审计厅、华投公司对华贸公司进行审计,华贸公司在明泉大厦项目有些资金去了华顺公司,要补份协议完善手续,陈是华贸公司和华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公司来签,让其代表华顺公司签,其就签了该协议。据其所知,华顺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华贸公司的人员,当时向大家庭公司追讨欠款是华贸公司的人员,并没有以华顺公司的名义出现,华顺公司根本与明泉大厦无关。四办是应陈小东的要求向省高院发函,这是考虑到陈小东是华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四办的委托关系人,协助他追回欠款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