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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解散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司法对策(8)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四、公司解散替代性机制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企业维持理念,企业一旦成立,不应轻易解散,否则不仅浪费了企业设立的成本,还会对社会造成诸如劳动工人失业、损害公司商誉、中断公司营业、破坏交易秩序等问题。同时,公司资产会因清算出售而大大贬值,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因为公司解散而受损失。因此,通常“在公司成立以后,保留一个运营的公司比解散一个公司要好。一个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无形的商誉)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通常要比分拆后高”{11}。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司已然成为多重民商事法律关系交织而成的市场主体,公司解散决不是单纯的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其必然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不应轻易判决公司解散,应尽量采取替代性措施,以“股东离散”替代“公司解散”。

  就公司解散纠纷,司法实践中可采取的替代性手段有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转让或回购股权,另一个是法院责成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其中,第二个方案很少有成功的案例。转让或回购股权本应成为彻底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但由于法院缺乏责令要求一方购买另一方股权的权力,协议的达成很大程度需要权利人让步,因此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据笔者了解,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法院主要依靠一家之力甚至承办法官个人的努力,以现有的司法手段来化解纠纷。但是,公司解散涉及的并非只有司法上的难题,也关系到许多社会因素,诸如社会稳定、员工就业、经济发展等等。因此,缺乏与政府和相关中介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单靠法院一家之力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强现有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需要引入其他替代性措施,建立公司解散纠纷的多元化解纠模式。

  (一)增强股权转让的可操作性

  审判实践中,股权转让一般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但如果出现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个人或公司,则为确保股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必须在程序上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更困难的问题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做法不同。美国法院有权对评估结果作出独立的判断,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对于股份价值的确定作程序性的规定,主要依靠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笔者认为,确定公司股价涉及财务、审计等多方面,法官往往难以作出正确、合理判断。因此,应尽量由股东之间协商以确定股权收购价格。在股东无法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应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只要价格合理,股东无充分证据证明评估过程有明显失当之处,双方应以该价格转让股权。具体操作上,可以仅判决或调解确认各方一致的股权转让意思表示,将转让价格留待另案以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处理,也可根据各方的一致申请在公司解散诉讼中一并审计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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