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也有专家指出,当网站经营商点击其网站上的广告提高它们的收入,或公司、企业点击竞争对手的广告蚕食对方的广告预算时,就构成了点击欺诈。可以看出,这种观点主要是强调点击行为所具有的不正当的目的,但在法律上,新闻报道中的“点击欺诈”作为一个概念不够严谨,其对应的特定行为,本文中一律称为欺诈性点击。
笔者认为,不应该把无效点击与欺诈性点击或点击欺诈等同起来。例如,知名中文搜索引擎百度采用的是竞价排名广告服务,不论有无购买意向,互联网用户按某关键词搜索出的前两三页文字链接多为竞价排名决定的广告客户网站或广告页面链接,此时用户的随意点击往往就成为无意点击,但这和有意识进行的欺诈性点击是有很大区别。谷歌公司的AdWords将广告链接区别于搜索结果——总是置于页面的右侧时,与百度相比能够大幅减少无意点击。无意点击从技术角度来讲很难剔除,从统计学角度讲,在点击计数中所占比例是比较小的。
但从新闻报道中来看,美国市场咨询公司Click Forensics在最新发布的“点击欺诈指数”(Click Fraud Index)调查中揭示:在2006年第二季度,搜索引擎广告总体点击欺诈率是14.1%,比第一季度的13.7%有所上升,而每次点击CPC价格在2美元及以上的热门关键词中,点击欺诈率达到20.2%。即便该公司的调查存在一定水分,如此比例的欺诈性点击,几乎使得无意点击可以被忽略不计。问题是,大量的欺诈性点击从何而来?
(二)欺诈性点击的来源
对于恶意点击行为是何人所为,计世资讯(CCW Research)资深分析师刘冰认为无非是那些可以通过点击欺诈获益的人。第一是广告投放客户的竞争者所为,目的是消耗完对手的预算费用,造成对手广告投放力度减弱,以获得自己的广告排名上升;第二种情况是来自搜索引擎广告联盟网站,他们为了获得每次点击的广告佣金而自己实施广告点击行为;第三种原因则可能来自竞价排名代理服务商,由于部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商给代理商的佣金是按比例分成形式发放的,用户的竞价排名的广告被点击越多,服务商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第四种可能是搜索厂商自己的行为,尽管厂商都坚决否认自己有这种欺诈行为,但是因为其可以通过这种行为获得利益所以我们不能排除他们有欺诈行为的可能;第五种可能就是那些对广告投放者有报复企图的团体或者个人,通过欺诈点击造成广告投放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当然这种行为的可能非常低。
有新闻报道表明,还有第六种可能,就是广告客户身兼广告发布者时,想试探搜索引擎的无效点击过滤系统时,出于“测试”目的而进行的点击,这种点击行为显然不是无意间所为,也应当属于“恶意”,足以引起搜索引擎的极大愤怒,事实上Google就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严厉禁止广告客户的此种行为,并曾因此种“恶意点击”而解除与广告客户的合同。
以上是按可能性从大到小较为完整的罗列出的点击来源。综观各种资料,笔者认为,欺诈性点击的来源基本有三类:一是广告投放者的竞争对手欺诈性点击,以消耗对方的广告预算;二是搜索引擎的入盟网站为了得到更多的广告分成,也可能会从事欺诈性点击;三是搜索引擎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也有可能从事欺诈性点击以增加收入。
(三)欺诈性点击的实质
“点击欺诈(click fraud)”和“欺诈性点击(fraudulent click)”在法律文书中,见于2005年6月24日CLICK DEFENSE INC. v. GOOGLE INC的起诉书。原告律师认为,这种“尚未在普通法中被认可的“欺诈”,仅指在不正当目的支配下的蓄意点击广告行为;行为人(Perpetrators of click fraud)通过点击广告增加竞争对手的广告费用支出,或直接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