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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合同纠纷中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分析——由欺诈性点击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要】网络广告是网站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业界领先的搜索引擎*[ 本论文标题与正文中出现的“搜索引擎”一词,一般均指以搜索引擎服务为主要业务或重要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如GOOGLE,BAIDU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少数情形下作为搜索相关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或网络用户的应用工具来使用。],如谷歌(Google)、百度(Baidu)等作为网络经济巨人,成功的推广了点击付费模式广告业务。随着无效点击和欺诈性点击行为的披露,搜索引擎作为广告经营者,多次被广告客户提起诉讼。对此类纠纷中欺诈性点击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搜索引擎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类型等问题,各国立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传统和司法上的灵活性仍可以作出符合个案正义的裁判,而我国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的不完善可能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网络广告合同纠纷中搜索引擎法律责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一方面,通过分析点击付费模式网络广告合同的形成,有利于理论层面探究全新合同形式下如何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合同目的和期待利益出发,以法律人的思维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有利于建立法律责任归结时的法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现有法律在科技进步背景下的僵化。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针对网络广告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搜索引擎违约或侵权的可能性,为裁判活动提供参考;对于广告客户受到的潜在损害,研究法律救济方式,为网络广告合同纠纷甚至诉讼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本文的导论部分引入问题,即欺诈性点击引发网络广告合同纠纷时,如何确定搜索引擎法律责任。接下来的第一部分,介绍点击付费模式网络广告合同,总结其特征。第二部分分析欺诈性点击从而定位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之所在,探讨搜索引擎的合同义务范围,进而引用相关案例结合不同情形来分析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笔者在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减少纠纷和解决纠纷。最后是结束语,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总的说来,网络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欺诈性点击有可能对广告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对此种损害应当得到救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如何进行救济?本文认为,明确搜索引擎的合同义务,确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方法,就是关键之所在。区分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责任形式,可以最大程度的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合理。

  【关键词】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法律责任;损害赔偿

  导 论

  1996年以来,互联网经济起起落落,作为其代表的网络公司多以网站经营为主,而网络广告是网站经营收入的最初来源和主要来源。继门户网站之后崛起的搜索引擎,如谷歌(Google)、百度(Baidu)已经成为网络经济巨头。他们能够在网络经济低谷时发展壮大,一方面得益于迎合了互联网用户的搜索需求,另一方面,就是成功的推广了点击付费模式广告业务。2002年以来,互联网广告热度回升,2005年已经形成超过百亿美元的市场规模,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网络广告合同的点击付费商业模式被广大广告客户接纳而渐趋成熟。   但随着无效点击和欺诈性点击行为被披露,又有诸多媒体指出这只是“冰山一角”,很快,此类行为就以“点击欺诈(Click Fraud)”而引起各方关注。技术问题或道德问题一旦成为法律问题,引发的诉讼首先就指向了搜索引擎。2005年3月,Google因涉嫌纵容欺诈性点击,而被广告客户提起集体诉讼,最终不得不以9000万美元与原告庭外和解。而门户网站经营者Yahoo公司同样因为涉嫌点击欺诈遭到法律诉讼。与此同时,国内搜索引擎如百度也开始应对“恶意点击”引起的诉讼。此类诉讼主要发生在广告客户和搜索引擎之间,即网络广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由欺诈性点击引起。

  对此类纠纷中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责任追究,各国立法上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传统和司法上的灵活性,仍可作出符合个案正义的裁判,而我国在立法方面的空白有可能增加裁判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统一。国内网络法专家于国富律师谈及这个问题时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点击欺诈’的相关条文。即使存在点击欺诈,也很有可能是第三方所为,原告如何能证明一定是百度存在点击欺诈?如果确系第三方所为,百度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国外来看,搜索引擎与广告客户间的诉讼仍有发生。我国可能出现此类诉讼,但这一问题还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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