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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诉王某等损害公司权益案(5)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广泛赋予股东诉权,全面引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但是,《公司法》对于该诉讼制度的具体操作尚缺乏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制度设置的“前置程序”,即法条规定的股东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原则上先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监事的不法行为可以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被请求主体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此类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公司的名义”未作规定,正如评析中所言“法律既没有明确禁止监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也没有明确监事会只能以‘公司名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笔者注意到,学界对股东直接诉讼论著较多,而对股东间接诉讼论述不多,特别就“前置程序”的诉讼主体厘定不是很清,司法实践也较模糊,常会出现像该案的一、二审裁定理由的不同理解。故希望本案例的选登能对此引起广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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