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诉王某等损害公司权益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经过】
2008年6月,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赵某想知道监事会是否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便在网上搜索了解发现了长昊律师网,详细阅读了长昊律师团队关于股权纠纷和商业风险等专题内容后,直接联系了长昊首席法务官邱戈龙律师进行咨询。听过邱律师的专业分析后,赵某欣然地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委托邱律师代理此案。
【案情回放】
原告(上诉人):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监事会)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卢青
被告(被上诉人):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7月28日,某投资公司(原某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6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股东会作出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决议,选举赵某、陆某和邹某为公司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韩某、张某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组成公司新一届监事会,任期3年。
2008年6月18日,某投资公司股东刘某给某投资公司监事会发出《关于要求监事会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请求》(以下简称《起诉请求》),称其发现公司董事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及董事会秘书卢青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某软件公司并经营管理该公司,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反计算机病毒产品开发、销售业务,不但违反同业竞争原则获取非法利益,而且利用某软件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吞本公司资产。同时,刘某还称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卢青利用实际控制某投资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擅自许可某软件公司使用“某软件”字号,并将“某软件”商标、域名擅自转让,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监事会必须立即行使职责,对上述人员及关联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犯罪行为。
2008年7月18日,某投资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监事会,应到监事5名,实际参加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4名,全体到会监事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由某投资公司监事会向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卢青、某软件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会一致推举韩某为代表,全权负责具体处理诉讼相关的全部事宜。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08年6月23日,某投资公司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刘某发出的《起诉请求》。刘某在《起诉请求》中称其发现公司董事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及董事会秘书卢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出资设立某软件公司并经营管理该公司,且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反计算机病毒产品开发、销售业务,不但违反同业竞争原则获取非法利益,还利用某软件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侵吞本公司资产。同时,刘某还称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卢青利用实际控制某投资公司公章的便利条件,擅自许可某软件公司使用“某软件”字号,并将“某软件”商标、域名擅自转让,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某投资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第54条、第119条和第152条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卢青立即停止利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由王某、汪某、林某、赵某、卢青和某软件公司共同赔偿某投资公司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