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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9)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4.1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现行著作权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避免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的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又于1999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由北京、辽宁、四川等省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管理部门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三次由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社会团体、部分专家和著作权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项就是加大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力度的条款,如: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

  侵权赔偿的法定许可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将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现状增加对多媒体、互联网络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内容。

  4.4.2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4.4.3提倡使用正版软件,遏制盗版的泛滥。使用正版软件在于它有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可避免病毒的侵入和传播,还可避免数据的丢失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它能使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的发展,保证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盗版软件侵权行为的诸多危害,法律规定了软件著作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侵权者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于目前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还应当适当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有些侵权者认为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并不严格,即使实施了盗版的行为,也无大碍,因此气焰更加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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