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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7)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2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其独有的优越性,所以大部分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它的著作权的保护。

  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方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作品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各项权能,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作品的合法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此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

  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还参加了诸多的国际组织,加入了诸多国际公约。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1985年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进入九十年代,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格局向多极化发展。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采取了多种措施,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靠拢,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4.3中国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法律上的缺欠及其完善

  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管理和处罚盗版行为的机关虽然经常对软件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加以盗版的制作、销售已形成望风、报信、应付查处的相应措施,所以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执法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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