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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4)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3.3不完全的独占性

  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 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 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

  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 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由于作 品的表达方式非常丰富,两部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极其小,故绝大多数作者都在事实上享受着独占的著作权。然而,软件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却大大超过了一般 的文艺作品,尤其是在微程序这个层次上。例如发生在1989年的NEC诉Intel公司案件,NEC公司所开发的V系列中某些较短的微程序与Intel公 司产品的微程序呈现了一定程度的相似,但审理法官Gray认为这种相似是因为微处理器的硬件结构制约所导致的,因而判其不构成侵权。可见,软件著作权是一 种以独占性为原则、非独占性为例外的权利。

  2.3.4 它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

  软件著作权不是单一的一项权利,而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由于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具有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软件权利包括《条例》第9条所规定的五 项权能。每一权能又可以划分成许多小的分支权。例如,仅仅在“使用权”这一项下面就有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多种方式。

  2.3.5 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抗辨权和形成权

  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是软件作品,对软件的支配权理所当然地成为软件诸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为了保障支配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软件作品上产生的经 济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回归著作权人而确立的,是辅助权利。支配权较为稳定,各国立法较为统一。辅助权利可因立法的发展而变动,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对软件的支配权包括三项:(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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