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有:(1)他人阻碍权利人行使发表、署名、使用等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人的某些权利时,权利 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权利人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4)其他请求权利。这些权利内容的共同点都是要求他 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抗辩权体现为当受他人不当请求时予以对抗的若干事由。属于软件著作权法中特有的抗辩事由有:“独立开发”抗辩权、“合理使用”抗辩权、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 定抗辩权、“表现形式种类有限”抗辩权等等。属于其他民事权利中也有的抗辩有:“已取得权利人同意”之抗辩、“必须执行政府有关规定”之抗辩等。
软件著作权中的形成权有这么几种:(1)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软件的权利;(2)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行使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可以使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即在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新权利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 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法律关系。比方说,发行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不再享有发行权,他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原有的对软件发行的法律关系消失,而在新著作权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对软件发行的法律关系。
2.3.6既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
多数软件权利可以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存在,是主权利。少数软件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是从权利。从权利中的典型例子是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 特定权利。《条例》第21条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 内;(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此种装载、拷贝、修改的权利就是从 权利。它们依附于权利人对软件的合法占有权,一旦权利人丧失该合法占有之权,则有关的装载、拷贝、修改权也就随之消失。
2.3.7软件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在我国,软件的著作权的自动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单位对其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定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可见,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无须经过个别确认,遵循“自动保护”原则,这是著作权独有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