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法律论文 >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

法律论文

商业秘密法律论文 软件著作权法律论文 不正当竞争法律论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2.3软件具有无形性和实用性,可以反复无限制地多次使用,使其商业寿命较短。这一特征决定了软件在同一时间可以同时为若干人分别使用,使用的人越多,使使用价值就越大,同时也以为着软件一旦发表,权利人不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进行实际的控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控制。软件只要不受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等影响,便可无限制地反复使用,其本身不会因使用而受到磨损或产生损耗。.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述

  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念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2.2.1人身权。人身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软件作品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

  (1)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限制在何地发表。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内容:一、有权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署名;二、决定署名的方式;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软件作品上署名。

  (3)修改权,就是软件开发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一种创作,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

  2.2.2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1)软件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软件财产权的核心,更是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报酬的基础。使用权一般由开发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而取得使用权。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