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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认定第三方软件(外挂)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性质(8)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定报告》[以下简称中版鉴字[ 2007](005)号《鉴定报告》]和中版鉴字[2007] (023)号《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工作室珊瑚虫()Q软件鉴定报告》[以下简称中版鉴字[2007](023)号《鉴定报告》]。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被告人陈某著作权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陈某停止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使用腾讯公司的腾讯QQ软件,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刊登声明向腾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原判采信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代表齐守明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陈某未经腾讯公司许可修改了腾讯QQ系列软件并在“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提供下载;被告人陈某曾因著作权侵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书证。①(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曾因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②腾讯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腾讯公司具有主体资格;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
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资料;④抓获经过,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07年8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2单元1202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⑤搜查笔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某的住处搜出IBM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
招商银行金葵花卡和招商银行一卡通各1张;⑥招商银行账户记录清单,证明智通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支付广告费15笔,每笔人民币7万元,共计人民币105万元;⑦招商银行账户记录清单,证明265北京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支付了广告费人民币122 822元。
    (3)物证。①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扣押被告人陈某的IBM笔记本电脑、招商银行金葵花卡和招商银行一卡通;②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从天津龙驰神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调取了被告人陈某托管的两台网络服务器;③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调取了265北京公司提供给被告人陈某使用的三台服务器硬盘;④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调取了智通公司支付被告人陈某广告费的付款凭证13份。
    (4)证人证言。①证人李伟、李莹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寿,福为智通公司的产品做推广,智通公司向被告人陈某支付15笔广告费,每笔广告费为人民币7万元,智通公司共计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05万元;②证人蔡文胜、张志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为265北京公司的网站做推广,265北京公司将3台服务器免费提供给被告人陈某使用,并向被告人陈某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22 822元;③证人耿倩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利用珊瑚虫QQ软件为Coogle中国公司推广Coogle工具条;④证人孙峰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委托天津龙驰神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配了两台网络服务器,并委托该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⑤证人李凌的证言,证明珊瑚虫工作室网站( www. cor-alqq. com)属被告人陈某所有,被告人陈某在腾讯QQ系列软件的基础上制作了珊瑚虫QQ系列软件,并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coralqq. com)上供用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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