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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认定第三方软件(外挂)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性质(5)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珊瑚虫工作室”将“腾讯QQ”予以“打包”并提供下载的行为,可视为属于经过腾讯公司许可的行为
    腾讯公司对“腾讯QQ”在网络上是提供免费下载的。也正基于此,很多网站都建立了“腾讯QQ”的下载链接或者直接提供“腾讯QQ”的下载。对这些行为,腾讯公司是默许的。既然下载是免费的,那么“珊瑚虫工作室”获得“腾讯QQ”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并且“珊瑚虫工作室”可以通过“无数”次下载的方式获得“无数”个“腾讯QQ”软件。既然“珊瑚虫工作室”可以合法地拥有“无数”个“腾讯QQ”软件,那么“珊瑚虫工作室”将其合法拥有的“无数”个“腾讯QQ”软件以提供下载的方式提供给网友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至于提供给网友的方式是和其他软件在一起“打包”还是单独提供给网友下载,均不应该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腾讯公司所提供的“腾讯QQ”免费下载,实际上相当于“授权”“珊瑚虫工作室”将“腾讯QQ”与其他软件“打包”并提供给网友下载。“珊瑚虫工作室”将“腾讯QQ”予以“打包”并提供下载的行为,可视为属于经过腾讯公司许可的行为。
    2.根据版权穷竭制度,“珊瑚虫工作室”将“腾讯(Q”打包并提供下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版权穷竭制度是知识产权方面平衡著作权保护和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的重要制度。所谓版权穷竭制度,又称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控制他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即版权人的发
行权“行使一次后的用尽”。将他人作品的复制品作为商品大量购入,然后以零售、批发等方式出售的,即便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并不是对发行权的侵犯,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虽然版权穷竭制度在网络时代面临一些挑战,但是我们要看到,腾讯公司提供“腾讯
QQ”的行为是无偿的,因此,版权穷竭制度在此并不会受到影响。腾讯公司将“腾讯QQ”发行后,它就无权再控制“腾讯QQ”的进一步转销、分销。这样,“珊瑚虫工作室”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腾讯QQ”打包并提供下载的行为,根据版权穷竭制度,便是一种合法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更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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