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具体而言,就是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审判行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差别在于: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作出的评价,解决的是诉权该不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作出的评价,解决的是诉权能不能支持。
本案中,原告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在立案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一审法院通过实体审理才作出驳回起诉的做法属于程序错误。如前所述,原告不具备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即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即使已经开庭审理,但仍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本案原告履行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或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原告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本案若从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形中阻碍了原告的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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