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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潘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案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潘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经过】

  2012年5月,某公司持股10%的小股东潘某因想要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册、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资料,经朋友介绍特地来到长昊律师团队办公地址咨询具体的方法和可行性问题。长昊律师团队首席法务官邱戈龙律师和股权律师魏秀菊接待了他,了解相关情况后,初步给潘某一些法律分析和步骤建议,潘某甚是满意并随后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

  【案情回放】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是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股东。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广桐出资45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90%,潘某的出资额为5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0%。2012年1月9日,潘某以某公司股东的身份通过邮局挂号信向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册、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截至2012年2月13日某公司对其申请仍未作答复。2012年2月13日,潘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决议、公司会计账簿及某大道284号1—8层房产抵押评估价值报告,并要求对公司会计账簿及房产抵押评估价值报告进行审计。

  在一审审理中,潘某为证明其已书面要求某公司提供公司财务账册查阅、复制被拒的事实,提交了挂号信信函,某公司认为其收到的信件为白纸,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同时某公司主张潘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潘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经查明:2004年8月13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某市公安局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潘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案件材料后,向某公司发出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经补充侦查、补足证据后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潘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职务侵占一案案件材料。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3日再次向某公司发出了针对该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2012年5月9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潘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某公司成立之日至潘某起诉日止的股东会决议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潘某要求某公司提交会计账册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已被拒绝,潘某已经向法院提供请求查阅账册的挂号信件,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确认了潘某的陈述。至于某公司认为潘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已涉嫌构成犯罪,现人民检察院已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认为潘某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应当由法院判断,某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潘某提出查阅账册存在不正当目的。关于潘某要求复制、查阅、审计房产抵押评估价值报告,法院认为《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公司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报告显然并非在此范围之内,因此,该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原告潘某起诉日止的会计账簿给原告潘某查阅,并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原告潘某起诉日止的股东会决议给原告潘某查阅、复制;驳回原告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思路】

  潘某首先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如果公司拒绝,潘某可以直接起诉公司。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指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了解和掌握的权利。随着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逐渐分离,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往往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在让股东得以坐享资本收益的同时,也使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其股东权益很容易被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所侵犯。而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督,必须先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中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达到维护“股东权益”的目的。这一获取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必要手段和媒介。但从另一方面看,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股权的可转让性以及股权的日益分散使得每一股东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取向。股东甚至可能会为了一己私利,不计公司的长远利益,甚至以牺牲公司的利益为代价,而知情权的行使便成为其达到目的的手段。如何预防和减少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在股东知情权行使时所产生的冲突矛盾,是股东知情权法律制度设计时必须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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