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潘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案(3)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潘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胜诉案(3)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由于股东查阅权目的正当性的概念性解释的抽象性,其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指引作用。鉴于此,有美国学者在对判例进行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股东请求查阅的动机的差异,将股东查阅的目的分为四类,分别为:(1)估量其投资的愿望。譬如,调查股东自身股权的价值,调查公司利润下滑的原因,调查公司经营管理层是否存在不当经营、欺诈性交易的行为以决定是否对他们提起诉讼。(2)与作为投资人的其他股东交易的愿望。譬如,为经济利益而夺取公司控制权。(3)获得非与投资相关的个人利益的愿望。譬如,刺探公司内幕消息将其提供给公司竞争者或者加以散布以使公司陷入困境而获利等。(4)促进有社会责任感的目标的愿望。譬如,为追逐个人的社会和政治目标,而置公司的业务经营于不顾。在大多数案例中,前两个目的可以被认定为正当目的,而后两个则不然。

  与美国法不同的是,日本法对股东查阅权主观要件的界定,采取了反向排除的方式,即概括列举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非正当目的,以此匡定股东账簿查阅权主观要件之边界。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7的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账簿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形,董事可加拒绝:(1)股东非为有关股东权利的确保或者行使而请求进行调查时,或者为损害公司业务的运营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请求时;(2)股东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执行经理时,或者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人时;(3)股东为将通过阅览或者誊写有关会计账簿及资料所获知的事实向他人通报获利而提出请求时,或者在请求日的前2年内,为通过向他人通报从有关该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的同款的阅览或者誊写中获知的事实获利的人时。

  可以看出,虽然描述角度有差异,但美国法和日本法上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及认定情形并无实质不同。结合美国法和日本法的实践及理论学说,我们认为: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所应具备的主观要件,可作如下总体把握: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必须与其自身在公司的投资利益或者是基于股东地位所产生的其他权利有实质联系,而非出于损害公司公司业务的经营或者股东共同利益的不正当目的。

  具体而言,在我国的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中,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认定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1)股东为被告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或竞业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2)股东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目的不是为了确保或行使其自身在公司的投资利益或者是基于股东地位所产生的其他权利,而是为了获取商业秘密或其他非法目的;(3)股东在提起本次查阅申请前的合理期限内(譬如2年),曾将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获取的公司商业信息通报给他人而获利;(4)除前三者情形之外的,股东不是为了确保或行使股东权利,而是为了损害公司业务经营或股东共同利益而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为防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并惩戒滥用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以满足自身不正当目的的行为,认定曾经为满足不正当目的而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再次行使公司账簿查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是合理的。但是,股东在该次查阅之前曾经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只要该类行为并非通过查阅权行使的方式而加以实施的,公司不能以之为由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此也是出于防止公司滥用不正当目的抗辩的考虑。

  另外,股东在提出查阅申请时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的行为虽然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是如果该损害行为并非是借助查阅公司账簿记录而作出,而是独立于股东查阅权之行使,譬如私刻公章、职务侵占等行为,那么不能据此认定该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的不正当目的是具有特定内涵的,该目的必须借助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加以实现,即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不正当目的的实现间具有因果关系。譬如,股东有售卖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给公司竞争对手而牟利的不正当目的,而该不正当目的是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获取相关公司秘密信息为实现途径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与股东上述不正当目的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不正当目的的存在也是公司可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理由。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