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小股东陈某某诉公司解散败诉案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小股东陈某某诉公司解散败诉案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小股东陈某某诉公司解散败诉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

  被告:某林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1505万元,其中陈某占公司股份69.77%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占公司股份30.23%并担任公司经理。2005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病故,法定代表人至2009年未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公司遂由原告陈某某管理,原告陈某某从2006年起未办理工商年检。在此期间,原告陈某某与现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王某曾就2007年之前被告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结算,也曾就公司林地赔偿事务共同对外进行交涉确认。从2007年至今,被告公司财务未进行财务决算。

  2008年9月6日,原告陈某某未经公司授权及股东会议同意,自行与案外人黄振杰订立一份转让合同,恶意将被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让未果。2009年4月,陈某继承人王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继承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经过一、二审诉讼,王某于2009年12月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嗣后,被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参与全部涉及公司权益的诉讼。

  原告陈某某诉称:公司至今无法召开股东会,更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基本陷于瘫痪。同时,原告也无法与第三人王某继续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直到目前为止,公司已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根本无法正常经营,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据此请求:(1)依法判令解散被告某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1)原告提出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提出解散公司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第三人王某取得股东资格后,还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根本不存在原告起诉书所称“第三人王某不履行股东职责和公司经营及债务问题承担股东责任”的事实。第三人王某取得股东资格后,立即着手召开股东大会,但原告无理缺席会议,由此产生的股东之间的矛盾过错责任在于原告,根本不存在原告起诉书所称“导致公司至今无法召开股东会,更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基本陷于瘫痪”的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判】

  某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公司欠下巨额债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原告未提交其管理期间相关的财务结算报表,仅提供债务状况,不能全面反映被告公司实际经营,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告陈某某主张第三人王某不配合原告管理公司事务承担股东责任,亦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至于被告公司连续多年未办理工商年检是原告管理期间不作为所致,被告公司现有两股东之间的矛盾,主要系原告恶意转让被告公司资产一事引发,其过错责任在于原告,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原告依据上述理由请求解散被告公司,未达法定解散条件,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1)某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司的财务结算报表并不是认定上述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的唯一依据,一审以此为由认定上诉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是错误的。(2)从2005年至今,公司股东均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3)—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现有两股东之间的矛盾主要系上诉人恶意转让被上诉人公司资产一事引发没有事实依据。(4)被上诉人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已陷入僵局,依法应当予以解散。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