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本案中薛某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未按董事会指示,将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文件送交交行北京分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其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细观本案不难发现,薛某的侵权行为方式为消极的不作为。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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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某公司诉其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近45万元案(4)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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