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某公司诉其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近45万元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薛某。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由北京某服务中心(中方)与某控股有限公司(港方)出资成立。原告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约定: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委派3名董事、港方委派4名董事,董事长由港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2名,分别由中方和港方委派,董事会聘任中方董事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2005年3月8日,原告形成董事会决议,聘任被告为董事兼任原告总经理。
2005年7月29日,交行北京分行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北京分行向原告发放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8月3日;年利率5.58%,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原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交行北京分行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原告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交行北京分行扣划原告在交通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2006年7月28日,原告的全体董事(包括被告)一致同意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如下,致:交行北京分行,鉴于本公司在贵行的编号为02510346《借款合同》项下4000万元贷款将于2006年8月3日到期,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本公司拟向贵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归还编号为02510346《借款合同》项下所欠贵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上述贷款以原告自有房产北京某皇冠假日饭店为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1)向交行出具承诺函;(2)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代表公司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包括被告在内的原告公司的七名董事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之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邓某代表公司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上签字。同日,原告亦拟定了向交行北京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承诺函,该函所承诺的内容与董事会决议上承诺的内容一致。2006年7月30,被告认为董事会决议存在与原告中方股东利益冲突的问题,遂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不可撤销承诺函》从公司财务处取出并交给了原告的副董事长孙玉栋。原告董事长邓某于2006年7月31日发现上述情况后,即下发紧急通知,暂停了被告总经理职务及其所有权力。当日,针对邓某下发的紧急通知,3名中方董事(薛某、孙玉栋、陈鹤彪)共同向邓某致函,主要内容为,邓某的这一决定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薛某作为总经理继续履行总经理职权,中方全力支持总经理的工作。2006年8月4日,原告收到交行北京分行的催收通知书及扣划通知,扣划通知载明,交行北京分行从原告的4个账户内扣划了贷款本金163.0775万元;截止到2006年8月3日,尚欠贷款本金3836. 9225万元及利息27.28万元。同日,邓某发出召开紧急董事会通知,内容为:致董事会全体成员,鉴于薛某女士没有按照合资公司董事会7月28日董事会指示,如期于7月31日早上将所有已签署好的决议及有关文件送达交行北京分行,而导致交行已正式通知某有限公司该4000万元贷款已成为不良贷款,并已开始依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追讨公司,建议于2006年8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某皇冠假日饭店8层会议室召开紧急董事会,会议内容如下:(1)命令薛某女士立即交出擅自扣押的7月28日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已签署过的董事会决议及不可撤销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正本,基于上述文件属有限公司产物;(2)命令薛某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对其违规行为做出必要的解释。8月7日,中方三名董事共同给邓某并某控股有限公司回函,部分内容为:8月4日邓某董事长签署的召开紧急董事会通知,已经收悉。合资公司的重要经营文件在薛某总经理的保管之下,正是其职责所在,在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合法程序解聘薛某总经理职务情况下,合资公司董事会商议命令薛某总经理交出经营文件,不仅是完全不符合合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同时也是对薛某总经理履行职务的非法干涉,如此作为,我们不能参与。同日,原告再次收到交行北京分行发出的扣划通知,扣划金额11.668万元。8月8日,邓某召集的紧急董事会未能如期召开。2006年11月7日交行北京分行向原告出具一份告知函,告知原告02510346号借款合同已发生逾期,再次要求原告务必即刻出具合法合规的用于办理逾期贷款转期的董事会决议,并着手办理贷款转期手续,请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以前函告银行进展情况;在此期间,我行将加大扣收力度,进一步限制贵公司账户资金支出;如期满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交行北京分行将冻结原告名下所有账户并扣收账户中全部资金。后因原告未向交行北京分行出具用于办理逾期贷款转期的董事会决议,亦未按时还款,导致交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3294号判决书认定,交行北京分行共从原告账户中扣划贷款本金3348.2297万元,原告已偿还了2006年9月20日前的利息,故判决原告偿还交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651.7703万元及复利、罚息(自200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复利及罚息),案件受理费9.6036万元由原告承担。2007年5月31日,原告将4000万元贷款全部还清,实际支付利息124. 785172万元,复利1.996927万元。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将贷款利率将年利率5.58%上调至年利率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