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洪宝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9)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洪宝等犯侵犯商业秘密案(9)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科公司对其研发的MG6000系列设备软件享有著作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仅指控两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根据法条竞合的理论。经查,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实高科公司研发的MG6000系列产品技术指标上的“信令/协议”包含了“H.323V2、SIP、MGCP(在研)、H.248(在研)”等,总体性能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性能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二、粤知司鉴所[2004]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书、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书均证实MG6000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的源程序具有新颖性,该程序由大量函数组成,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高科公司程序设计人员按任务要求自定义的,其实现的程序段是由这些人员编制并非来自公有领域;另一部分是来自公有领域的函数,但这些函数连同自定义函数如何运用,如何确立它们在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建立各函数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些函数用在什么地方和怎样利用它们去解决实际问题,仍属于设计者的刻意选择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法)运用,即使是其他的业内人士也难得知晓。三、证人陈海彬、汤松柏、朱运川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的供述均证明了高科公司自主研发MG6000系列设备软件程序的事实,包括了例如H.323、MGCP等协议的开发。综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足以认定高科公司组织研发的MG6000系列设备程序具有独创性,高科公司对其应享有著作权,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朗明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设备软件有著作权,没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凭证如软件登记证书等,没有对新颖性进行鉴别的辩护意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而不是应当办理登记,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法定要件;有关新颖性的问题在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书也已经作出了鉴定,因此对于被告人黄朗明的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洪宝称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软件所使用的程序协议源代码并不是来源于MG6000系列设备软件,而是通过下载或购买,并且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有SIP协议,高科公司的产品没有SIP协议,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属于自主生产的技术产品的辩解;被告人黄朗明称关于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软件的源代码,可从网上下载,属于通用格式、商业代码、开放源代码等的辩解;以及被告人黄朗明的辩护人所提出的CyberVoice1000系列设备软件有部分代码是公开的进入了公知领域,所以不存在侵权的辩护意见。经查,2004年2月26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鉴定、2004年6月16日的广州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均证实高科公司的MG6000媒体网关(MG189、MG6016、MG6030)技术指标上的“信令/协议”包含了SIP协议,被告人李洪宝关于高科公司的产品没有SIP协议的辩解与事实不符。虽然粤知司鉴所[2004]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书和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书均证实MG6000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的源程序中有来自公有领域的函数,但这些函数连同自定义函数如何运用,如何确立它们在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建立各函数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些函数用在什么地方和怎样利用它们去解决实际问题,仍属于设计者的刻意选择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法)运用,其他的业内人士难得知晓,因此即使被告人李洪宝和黄朗明可以通过下载方式获得部分函数和协议,也不应在选择、组成、运用上与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设备程序产生实质相似。然而粤知司鉴所[2005]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书却证实了CyberVoice设备软件源代码与MG6000设备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构成相似,这种相似不但是因双方的结构、顺序、逻辑关系、语句(包括定义函数、定义变量、赋值等)、文字表达等的相同或相似,而且存在多处随机性表达(例如个人编写习惯、随意动作效果等)相同的现象,这一现象在两个独立开发的程序之间不可能出现,因此CyberVoice设备程序对MG6000设备程序在编码层上有整段复制的行为。另外粤知司鉴所[2004]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书也进一步证实了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中的CyberVoice1008设备程序里大量函数之间的关系(包括属于公有领域的函数)及程序组成均与MG6008设备(MG6000系列设备中一种)程序呈实质相似,有明显的源自MG6008设备程序但经改造的痕迹。综上,该部分被告人李洪宝的辩解、被告人黄朗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