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据上述穗公网勘[2005]4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从被告人李洪宝的电脑中打印出来的电脑界面截图和内部文件,内容包含了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对外销售统计表、“付款通知”和“增值税票资料”文件、被告人李洪宝与中联公司的合作协议、“沟通记录”及“讨论的问题”文件、IAD设备生产流程管控、“MG6000硬件部件设计书”文件(被告人李洪宝于2005年8月15日签认时称对该文件无印象,于2005年11月14日承认该文档是高科公司MG6000媒体接入网关设计书)、“证明”文件(被告人李洪宝签认时附注加入中联公司的时间是2004年3月)等资料,上述资料被告人李洪宝已签认,证实被告人李洪宝于2004年3月入职中联公司后负责IAD样机的设计和研发工作,并与中联公司订有相关的合作协议;生产完成的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对外销售;在被告人李洪宝电脑里的“沟通记录”文件上记录有“2004年6、7、8月为启动期,9月必须实现盈利;目前8路的成本大约在1500元,成本可以从1500元降低到大约1200元左右,即150元/路”等内容,被告人李洪宝的电脑里存有高科公司的MG6000媒体接入网关硬件部件设计书。
8、被告人黄朗明的电脑和移动硬盘里打印出来的高科公司的MG6000媒体接入网关硬件部件设计书、MG189媒体接入网关前台应用与网管接口定义、NGN项目的MG6016(MGCP)前台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被告人黄朗明已签认,证实被告人黄朗明存有高科公司MG6000系列产品的技术信息。
9、根据上述穗公网勘[2005]4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所固定的电子证据,从证人李东霞电脑中打印出来的电脑界面截图及相应文件,证人李东霞已签认,证实从证人李东霞的电脑里提取出CyberVoice1000系列产品的源程序文件。
10、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委托于2006年9月11日所作的粤知司鉴所[2006]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书,证实关于高科公司MG6000系列产品中MG6008设备源程序的鉴定分析和结论与上述粤知司鉴所[2004]鉴字第31号司法鉴定书的结论基本一致。
11、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委托于2005年8月15日所作的粤知司鉴所[2005]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书,证实中联公司的CyberVoice设备软件源代码与MG6000设备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构成相似,不但是因双方的结构、顺序、逻辑关系、语句(包括定义函数、定义变量、赋值等)、文字表达等的相同或相似,而且存在多处随机性表达(例如个人编写习惯、随意动作效果等)相同的现象,这一现象在两个独立开发的程序之间不可能出现,即CyberVoice设备的程序对MG6000设备的程序在编码层上有整段复制的行为。
12、从被告人李洪宝电脑中打印出来的销售记录及收付款情况(被告人李洪宝已签认)、刘晓梅签认的订货单、销售汇总表及出货记录,证实了自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李洪宝组织对外销售CyberVoice系列产品的情况。
13、高科公司NGN项目的损益表以及销售MG6000系列产品的记帐凭证、根据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委托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作出的大同鉴字[2006]0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一份,证实一、根据高科公司的记帐凭证和损益表,鉴定结论是高科公司销售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的销售收入发生额在“2004年6月至11月”这个时间段是4454519.6元,但受限于检材无法确认获利;另外“2004年1月到5月”这个时间段的销售收入发生额5086794.02元是损益表上列示的,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因此上述两时间段的销售收入发生额与获利情况无法对比。二、被告人李洪宝2004年9月14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销售CyberVoice系列产品的销售金额共为810090元、收款金额为610857.60元;若按每线路150元来核算成本则成本额为661800元,获利是148290元。